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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8-7
    2. 【标题】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xxgk.xiaogan.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7/site/art/2014/9/12/art_4377_333.html

    7. 【法规全文】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4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获得孝感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奖励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六条孝感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评审一次科技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成果推广奖;
      (四)创新创业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产业化或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本市组织或个人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在本市组织或个人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行业、本领域,并成功组织实施转化应用或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创新创业奖授予利用具有实用价值和商业化前景的优秀发明与创新成果在孝感市区域内进行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编科技人员、在读大学生及高校毕业三年内在孝大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二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孝感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绩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特别贡献的。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市科技奖每次奖励数量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奖励数量上限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设奖项1项;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总共设一等奖6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6项;大学生创新创业奖20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5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项。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含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或者五位以上同行专家提名;
      (四)创新创业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及所在的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查并推荐;高校毕业三年内的在孝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由所辖区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并推荐。
      第十五条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要求进行,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应当向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者项目,并提出其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对获奖人选或者项目的奖励类别和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参与人不得参加该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者项目及奖励类别、等级进行复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创新创业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奖金数额为1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5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品。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结果应当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及奖励经费从市财政专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评审有关规定的,由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相应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4年8月7日施行至2019年8月6日止。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31日印发的《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孝感政规〔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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