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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6-23
    2. 【标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8/t20140819_1327427.htm

    7. 【法规全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8/P020140819586024056369.doc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标准规范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三)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四)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
    (五)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六)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产权权利体系的建议。
    (七)拟订全国性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全国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八)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结果。
    (九)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4名。其中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三、内设机构
    司(不动产登记局)共设6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司(不动产登记局)内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指导监督海洋部门开展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登记处
    拟订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权属处
    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和完善土地产权权利制度的政策建议。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权籍信息处
    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五)调查处
    制定土地调查标准规范和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土地调查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监测与统计处
    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年度土地遥感监测并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组织实施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拟订土地统计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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