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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1. 【颁布时间】2014-2-25
    2. 【标题】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铁路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3/t20140314_5466.htm

    7. 【法规全文】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国家铁路局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国铁设备监〔2014〕15号):2014年2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道岔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

      (三)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3);

      (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4);

      (五)申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申请其他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有关生产过程(附件6中标注的生产过程)可委托其他企业完成,但应当提供受委托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资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5);

      (七)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标准文本,设计图纸明细表,工艺文件明细表,产品标识代码资料;

      (九)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已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证明文件的,提供安全评估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二)受让技术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拥有技术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三)有运用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四)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

      (十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X**####—*****。其中,“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ST”为通信设备生产企业,“SX”为信号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产品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申请企业的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并需提供企业前5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运用情况及相关许可条件保持或变化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的硬件生产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七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补办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国家铁路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目录

      2.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7.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8.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
    序号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1
    铁路道岔转辙设备
    1
    2001
    道岔转辙机
    GB/T25338.1-2010 铁路道岔转辙机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25338.2-2010 铁路道岔转辙机第2 部分:试验方法

    TB/T1477-2005 ZD6 系列电动转辙机

    TB/T3069-2002 S700k-C 型电动转辙机

    TB/T3113-2005 ZD9/ZDJ9 型系列电动转辙机

    TB/T 2673-2002 ZY 系列电液转辙机

    TB/T 2860-1997 ZK3-A 型电空转辙机

    TB/T 2860.2-2011 电空转辙机第二部分:ZK4 型转辙机

    2
    2
    2002
    道岔外锁闭装置
    GB/T25338.1-2010 铁路道岔转辙机第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TJ/DW052-2010 道岔转换设备安装技术条件(暂行)(运基信号〔2010〕386号)

    3
    3
    2003
    道岔密贴检查器
    GB/T25338.1-2010 铁路道岔转辙机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TB/T 3200-2008 铁路道岔密贴检查器

    4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含软件、硬件和系统集成)
    1
    2004
    调度集中(CTC)设备
    TJ/DW076-2004 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技术条件(暂行)(科技运函〔2004〕15号)

    TJ/DW097-2008 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调度集中系统(CTC)设备(科技运〔2008〕36号)

    TJ/DW047-2009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组网方案和硬件配置标准(暂行)(运基信号〔2009〕676号)

    5
    2
    2005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
    TJ/DW089-2007 既有线CTCS-2级列控系统车载设备技术规范(暂行)(科技运〔2007〕45号)

    TJ/DW098-2008客运专线铁路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运〔2008〕36号)

    TJ/DW139-2012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技术规范(暂行)(铁运〔2012〕211号)

    6
    3
    2006
    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
    TJ/DW077-2004应答器技术条件(暂行)(科技运函〔2004〕114号)

    7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除2019、2020外,含软件、硬件和系统集成)
    4
    2007
    应答器
    TJ/DW077-2004应答器技术条件(暂行)(科技运函〔2004〕114号)

    8
    5
    2008
    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单元
    TB/T 3287-2013 机车信号车载系统设备

    9
    6
    2009
    机车信号设备
    TB/T 3287-2013 机车信号车载系统设备

    10
    7
    2010
    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
    TB/T 3027-2002 计算机联锁技术条件

    11
    8
    2011
    车站列控中心设备
    TJ/DW130-2010 列控中心技术规范(暂行)(科技运〔2010〕138号)

    12
    9
    2012
    无线闭塞中心设备
    TJ/DW140-2012 无线闭塞中心技术规范(暂行)(铁运〔2012〕212号)

    13
    10
    2013
    临时限速服务器
    TJ/DW141-2012 临时限速服务器技术规范(暂行)(铁运〔2012〕213号)

    14
    11
    2014
    ZPW-2000(含UM)系列设备(发送、接收、衰耗、防雷模拟网络盘、空心线圈、调谐单元、匹配变压器等设备)
    TB/T3206-2008 ZPW-2000 轨道电路技术条件

    TB/T 3004-2001 UM71 无绝缘轨道电路自动闭塞设备

    TJ/DW096-2008 铁路客运专线信号产品暂行技术条件-ZPW-2000A 无绝缘轨道电路设备(科技运〔2008〕36 号)

    15
    12
    2015
    轨旁电子单元(LEU)
    TJ/DW077-2004 应答器技术条件(暂行)(科技运函〔2004〕114 号)

    16
    13
    2016
    计轴设备
    TB/T 2296-2011 铁路信号计轴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17
    14
    2017
    25周微电子相敏轨道电路接收器
    TB/T 3090-2004 25Hz相敏轨道电路微电子接收器

    18
    15
    2018
    车站电码化设备(发送和检测设备)
    TB/T 2465-2010 铁路车站电码化技术条件

    TB/T 3112-2005 铁路站内轨道电路电码化设备

    19
    16
    2019
    高压脉冲轨道电路设备
    TJ/DW146-2012 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2〕311号)

    20
    17
    2020
    安全型继电器(二元二位继电器、安全型继电器)
    GB/T 7417─2010 铁路信号 AX 系列继电器

    GB/T 6902─2010 铁路信号继电器试验方法

    TB/T 2024-2007 铁路信号插入式交流二元继电器

    21
    18
    2021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
    TB/T2765-2005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条件

    TJ/DW070-2008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技术规范(V1.0)(运基信号﹝2008﹞572号)

    22
    19
    2022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设备(STP)
    TJ/DW035-2004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技术条件(暂行)(运基信号〔2004〕73号)

    23
    20
    2023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技术规范V1.1(运电高信函〔2012〕480号)

    24
    铁路通信设备
    1
    3001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TB/T 3231-2010 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应用业务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系统

    TB/T 2973-2006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

    TJ/DW122-2009 GSM-R 数字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V2.0)(科技运〔2009〕28号)

    TJ/DW003-2010 CIR设备与货车列尾装置通信补充技术方案(运基通信〔2010〕662号)

    TJ/DW012-2009列车防护报警和客车列尾系统技术条件(V1.0)(运基通信〔2009〕690号)

    TJ/DW011-2009 关于印发CIR 与LBJ 设备整合技术要求的通知(运基通信〔2009〕713号)

    TJ/DW013-2009关于印发GSM-R 数字移动通信部分技术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运基通信〔2009〕144号)

    TJ/DW009-2010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条件(V2.0)(运基通信〔2010〕262号)

    25
    2
    3002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TB/T 3052-2002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制式及主要技术条件

    TJ/DW015-2005列车无线调度通用式机车电台主要技术条件(V2.0)(运基通信〔2005〕138号)

    GB/T 24338.4-2009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3-2部分: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26
    3
    3003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预警设备
    TJ/DW012-2009 列车防护报警和客车列尾系统技术条件(V1.0)(运基通信〔2009〕690号)


    注:

    1.通信信号相关产品还应当符合《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GB/T 28808—2012)、《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GB/T 28809—2012)、《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4部分: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GB/T 24338.5-2009)、《铁道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TB/T 3074-2003)和《铁路产品标识代码编制规则》(TB/T 3137-2006)等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

    2.当相关标准更新时,采用最新标准。



    附件2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单位申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3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序号
    事项
    内容

    1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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