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3-8-21
    2. 【标题】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36988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