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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1. 【颁布时间】2011-12-29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 塔吉克斯坦
    6. 【法规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947972.shtml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签订新的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

      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所述边境口岸系指位于中塔边界两侧,由双方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

      一、双方同意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塔)边境口岸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该口岸为常年开放口岸,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地区)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

      二、该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穆尔加布区。

      第三条

      一、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程序和相关建设后,另行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卡拉苏(中)—阔勒买(塔)边境口岸的正式开放日期。

      该口岸虽为常年开放口岸,但考虑到当地自然环境和天气状况,其每年开放的具体时间以及开放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由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政府根据各自国内法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该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闭关。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政府每年不迟于12月31日之前相互通报本国下一年度的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安排。

      三、该口岸每周日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第四条

      双方如需设立新的边境口岸、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改变边境口岸种类或变更边境口岸地点和开放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达成一致。双方就此达成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五条

      双方及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边境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需要办理签证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

      双方跨境公路汽车运输相关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双方公民及第三国(地区)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

      第八条

      一、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应提前5天,或在紧急情况下提前24小时通知另一方。

      二、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第九条

      双方应同步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完善口岸通行条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口岸未来发展需求。

      第十条

      一、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根据各自国内法和双方有关协议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或者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可在依法获得授权后,商定简化有关程序等事宜。

      二、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建立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口岸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可牵头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补充议定书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文件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五条

      双方完成协定生效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范先荣                         哈基莫夫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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