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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4-26
    2. 【标题】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旅办发〔2012〕19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nta.gov.cn/html/2012-4/2012-4-28-10-57-84420.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至2012年5月1日,将有一大批旅行社符合《条例》规定。为及时认真做好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工作,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保证金的旅行社,均可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

      二、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起算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依据《条例》领取许可证,向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或者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指定银行出具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之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存金额、指定银行开具补足金额存款凭证之日。

      (三)根据我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

      (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者《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二)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支取应退还资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担保银行办理降低担保数额手续,并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担保协议;

      (三)依据《条例》将变更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或者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一)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二)旅行社分社因旅行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由设立社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三)旅行社增加边境旅游业务,按照地方法规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四)旅行社分社因设立社增加边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执行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后,出现以下情况的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三)人民法院划拨保证金。

    附件: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2、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 降低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11家指定保证金存储银行总行。


    附件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

    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选择其一)
    第一类:退还给缴款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2、业务变更减交();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第二类: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取款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辅助文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地 址: 领导签字:

    联 系 电话:






    附件2:

    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______________银行: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经审核,自 年 月 日起,____________(旅行社名称)所须交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降低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数额的50%。

      请接此通知书后,按照法规的上述规定,重新与该旅行社协商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协议,并依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附件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_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__________旅行社(经营许可号____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 )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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