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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4-5
    2. 【标题】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保监发〔2012〕2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98898.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2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二)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构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包括: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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