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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11-1-10
    2. 【标题】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ingkou.net.cn/center/2011/04/03/133540.html

    7. 【法规全文】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提升营口地区文化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营口西大街)是指辽河大街西段平安路口至得胜路口之间临街区域。
      第三条 营口西大街优秀近代保护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实行挂牌保护,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第四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营口西大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营口西大街的保护开发、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营口西大街的开发利用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文化特色,浓缩城市精华,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名片。
      第八条 鼓励入驻营口西大街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传统老字号店铺、开设私人博物馆(室)、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
      提倡经营古玩字画、民间工艺品、民间美术品、传统饮食、欧式酒吧、文化旅游用品、商务会馆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内涵相符的项目。禁止洗浴、网吧、现代超市等项目入驻。
      第九条 经营者设置的店面老字号招牌,应当符合营口西大街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审批实施。
      第十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建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租赁合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保护建筑维护和修缮时,在主体结构、高度、形制、格局、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原有建筑的历史风貌。临街立面不得安装与历史街区风貌不协调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及构件。
      第十三条 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管理历史街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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