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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11-3-29
    2. 【标题】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环函[2011]76号
    4. 【失效时间】2018-5-2
    5.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ep.gov.cn/gkml/hbb/bh/201104/t20110402_208408.htm
      注:本法规2018-5-2已经被id62065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76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适用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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