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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0-12-25
    2. 【标题】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0年第19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222.143.36.9/upload/101231/chinavvv_1012311135023900.gd

    7. 【法规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
    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
    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
    一条
    (二)《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市
    政府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
    改:
    (一)《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149号)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
    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经营活动。”
    (二)《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
    令第170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
    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
    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
    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75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80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入政
    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
    —3—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确定。”
    (五)《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作为第(五)项,
    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增加“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
    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
    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第二款。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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