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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02-1-3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3. 【发文号】法释〔200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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