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3-1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0-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0-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
    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
    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