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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1. 【颁布时间】2001-6-11
    2. 【标题】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261325130200

    7. 【法规全文】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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