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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6-2-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复〔1996〕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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