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5-1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1-12-24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1-12-24已经被id1679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经他字第34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案涉及的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交通部1987年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87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上述法律、法规中均规定货物逾期运到的,承运人应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
    3.1987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货物损失”是指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不包括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损失。
    据此,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逾期运到,因货物销售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收货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不予赔偿,而应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