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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5-1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法函〔1995〕140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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