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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5-10-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法函〔1995〕132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授权,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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