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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5-9-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法函〔1995〕124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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