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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6-11-3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1121956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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