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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4-12-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2-3-6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3-6已经被id1710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第165号《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依照本院法复(1994)2号批复的精神,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不论是用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均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时,如该抵押物是可分的,对其超出抵押债权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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