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289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历城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鑫意电玩城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阳,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李春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全福街道办事处北园大街经营鑫意电玩城。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将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五星宏辉游戏机1组8台、捕鱼机1组10台放置在鑫意电玩城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并将18台电子游戏机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18台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黄某某、肖某某、祝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及场所对外进行营利性经营,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五星宏辉游戏机1组8台、捕鱼机1组10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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