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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泌民初字第01442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泌民初字第0144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春水镇春水村委河南庄。

    被告董某某,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洪林

    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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