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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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