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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濮民初字第1884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8-14)



    (2014)濮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晁某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院一审判处死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关胜真
    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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