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宁民初字第659号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宁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原籍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女,回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被告:买某某,女,回族,32岁,住洛宁县。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9岁,住址同上,系被告买某某儿子。
    法定代理人:买某某,女,回族,32岁,住洛宁县,系被告张某某母亲。
    被告:买某某,女,回族,85岁,原籍洛宁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买某某、张某某、买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