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7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合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聪俐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