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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6-1号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9-3)



    (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6-1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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