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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8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6-10)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德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商凌飞。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莹。
    第三人张爱华。
    委托代理人雷华。
    上诉人严德富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德富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德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德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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